提 供 商: | 上海亭衡衡器有限公司 | 資料大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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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工作基準、一等、二等砝碼的安排: G.1 在本規程實施之日起的兩年內,原工作基準砝碼有如下特例:按表 1 中 E 1 等級砝碼的不確定度要求對其質量值進行后續檢定;該砝碼的磁性不得過其大允許誤差的兩倍。除砝碼穩定性以外的其它計量性能不受 E 1 等級砝碼相應要求的限制。 G.2 對于原一等、二等砝碼,允許在形狀、表面粗糙度、折算質量值、磁性方面有特例和要求,有關要求參見 G.4、G.5 和 G.6。除了在下面 G.4、G.5 和 G.6 中允許的特例和要求外,本規程中的所有其它要求均應滿足。 G.3 在本規程實施之日起的兩年內,對于這種砝碼的分類僅有一次。原一等砝碼按本規程中 E 2 等級及其以下的相應砝碼磁性的要求分類;原二等砝碼,1g~20kg 不帶有調整腔、或單個 20kg 帶有調整腔的砝碼,按本規程中 F 1 等級及其以下的相應砝碼磁性的要求分類;對于帶有調整腔的 1g~20kg 成組的原二等砝碼,按本規程中 F 2 等級及其以下的相應砝碼磁性的要求分類。 G.4 關于表面粗糙度的特例 目力進行粗糙度測量時,刻字處及個別的劃痕可忽略。如果有充足的資料證明砝碼的質量很穩定,以及表面粗糙度沒有過相應等級的列表 (見表 6) 限制的兩倍。 G.5 關于折算質量值的特例 對于已按照 G.2 確定等級的舊砝碼,如果該砝碼無調整腔,則在以后的使用過程中,不允許對其進行調整,并且大允許誤差可不受表 1 的限制。但此類砝碼需按其折算質量的實際值使用。如果該砝碼帶有調整腔,允許對砝碼進行調整,則其大允許誤差應滿足表 1中的規定,其不確定度均必須滿足 5.2 的要求。 G.6 標識 對于原一等、二等砝碼,在砝碼盒上表面應有現行等級性標記或標簽,標明其相應準確度等級。 G.7 降級的處理 原工作基準砝碼不得降級使用。原一等、二等砝碼對其一次性分類之后進行周期檢定時,當其磁化率指標無法滿足該準確度等級的要求需降級處理時,應全面考慮該等級砝碼的折算質量值、表面粗糙度和磁性的技術指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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