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器的型式批準與檢定
衡器是屬于強制性管理的計量器具。對于新型產品和廠家初次生產的產品,必須經過法制計量部門對產品進行型式批準,通過后才能投產。對于新型產品,需對其衡器的原理、結構甚至某些特殊要求的材料進行審定。第二對是否有合理、可行的檢驗方法,并制定出試驗文件才能進行型式批準。對于廠家初次生產已有的衡器,則只需要按照已有規程進行型式批準。由于我國廠家所生產的衡器,幾乎都是已有的衡器,往往有的廠家在所生產的衡器增加與原產品不同的可能影響稱重結果的部件,我們卻沒有對這些新加部分進行審定。而在國外對新型衡器的型式批準很嚴格,例如在德國早在 1775 年左右就有了定型的傾斜杠桿秤,但直到 1876 年才通過型式批準正式使用。由于計量法規的制約,影響了傾斜扛桿秤在德國的發展。另外應變式稱重傳感器的電子秤,直到傳感器的不確定度小于千分之一時,在 1966年才獲得型式批準。
型式批準的目的,只在于確認一種新型衡器在原理、結構型式是合理的,對初次生產某種衡器的廠家還應確認它有生產這種衡器的能力才能投產。
為了保證計量器具在足夠長的時間內(測量的穩定性),都可期望得到正確的測量結果(測量的正確性),這在計量法中被稱為測量
的確定性。為了保證計量器具的特性,需強制對使用的衡器進行檢定。檢定包括檢定和隨后檢定。
檢定的目的在于使計量器具得到法定計量部門的認可、準許使用。確認該衡器是否是型式批準型式的復制件,并可以審查該衡器是否安裝和使用正確,具有法規所規定的功能。
隨后檢定,旨在查明計量器具上次檢定經過一段時間使用后,其精度和性能能否還維持原法規的要求。計量部門在統計某種衡器隨后檢定數據,可以判斷對該類衡器的檢定周期是否規定合理,并可對廠家的衡器性能進行評定后提出改進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