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計量器具校準或檢定的必備條件
企事業單位在科研、生產和服務的提供尤其是檢驗試驗過程中,要使用到大量的計量器具,如的卡尺、千分表、千分尺;生產過程投料的磅秤、過程監控的監視儀、壓力容器、壓力管道上的壓力表、流量表、成品檢測用到功率計;生產和檢驗共用的計量器具以及配備屬于強制檢定的計量器具和計算機軟件等等。按照GJB9001A-2001標準7.6條款有兩項要求:,該計量器具是在監視和測量過程中使用的設備;第二,該計量器具監視和測量結果能夠為產品(或服務)符合確定的要求提供證據。同時滿足以上兩個條件,才需要進行校準或檢定。
二、計量器具校準或檢定的區別
“校準”和“檢定”是保障量值準確有效的兩種不同的途徑和手段。校準和檢定從量值溯源來講,它們是相同的,但從法律效力上講,它們又是不同的。GJB9001A-2001標準中7.6條款a)要求:對照能溯源到或國家標準的測量標準,必要時,測量設備應按照規定的時間間隔或在使用前進行校準或檢定。標準中的“或”字確定了校準與檢定之間的并列和可選擇關系。在滿足法律法規的前提下,企事業可以針對不同的情況自行選擇檢定或校準的方法。
校準是企事業自愿的溯源行為,不具有強制性,企事業可以自行進行校準,也可以委托外部機構進行校準。校準的結果是校準證書或校準報告,該報告不判斷計量器具的合格與否,一般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技術文件。而檢定則屬于國家強制性的執法性行為,檢定結果必須對送檢的計量器具、儀器設備作出合格與否的判斷,當結果是合格的,則發給檢定證書,不合格則發給不合格通知書,檢定結果具有法律效力。
屬于強制檢定的計量器具必須同時滿足兩個條件:一是該器具列入了國家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目錄;二是該計量器具必須是用于貿易結算、安全防護、衛生、環境檢測的特定用途。用于貿易結算、安全防護、衛生、環境檢測目的以外的計量器具,如科研、生產、經營管理用的計量器具,一般可按照非強制檢定的計量器具進行管理和控制。